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 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15〕219号

发布日期: 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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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食药监〔2015〕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加强协调指导,共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地方、部门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及时制定推进改革的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