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疫情防控丨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财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2-24

文章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

类: 综合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苏财金〔2020〕1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有关省级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叠加效应,引导支持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财政引导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财政贴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1.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江苏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工信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审计厅转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苏财金〔2020〕11号)(以下简称苏财金〔2020〕11号)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后拨付。

        2.省级财政贴息政策。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贴息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苏财金〔2020〕11号文件要求组织申报后拨付。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按原标准给予贴息支持,省级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资金中安排,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三)加强受疫情影响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体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在2020年2月5日至6月30日内新发生的贷款,给予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单个主体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加大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农计〔2020〕3号)文件要求执行。贴息资金由各地从提前下达的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本次疫情防控贴息不得与苏农计〔2019〕27号文件中规定的生猪贷款贴息重复享受。

        (四)免除省旅游产业基金在贷项目相关利息。采取直接减免方式,免除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在贷项目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利息。对基金在贷项目到期偿还有压力的,根据项目需要办理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对基金尚未投放的部分,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对资金周转困难、信用较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贷款支持。新投放项目同时享受暂免2020年1—6月利息的优惠政策支持。

        二、强化信贷支持,发挥专项信贷产品的政策功能

        (一)开辟中小企业应急贷款绿色通道。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自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起开设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设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和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实行名单制管理,主要服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板块主要服务全省范围内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各有关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转贷服务公司(基金)等金融从业机构通过绿色通道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小微企业。

        (二)设立应对疫情防控风险代偿资金池。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于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单户1000万元以内、无抵押无担保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的,按贷款本金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风险代偿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超过3个月,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的,经办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交代偿申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

        (三)发挥政银合作专项信贷产品的政策功能

        1.鼓励合作银行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金农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等政银合作产品的服务流程,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

        2.充分发挥“小微创业贷”政策功能,支持疫情防控及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在“小微创业贷”单户授信500万的基础上,可再追加不超过500万元授信额度,单户信用方式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于我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企业以及复工复产的其他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并开辟快速通道,提高审贷效率。

        3.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四)实施无还本续贷财政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疫情结束后,由各省级金融机构提交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的贷款笔数、金额、占同类贷款比重等数据及证明材料,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对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实施保险奖补,保障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和农业稳产保供

        (一)鼓励推出复工复产专属保险。支持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优先纳入“江苏省金融创新奖”评选政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扩展现有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产、停工造成的在产品损失、员工工资支出、隔离费用等纳入保险保障范畴。

        (二)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运用保险手段防控疫情风险。鼓励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监管要求、市场影响大、接受面广、企业受益程度高的企业复工复产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重点支持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群众生活必需等“三个必需”领域企业复工复产。省财政采用后奖补方式,对市县财政部门符合条件的保费补贴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奖补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定有序开展。酌情采取与原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延续合同(延续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等方式,妥善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协议在疫情期间到期衔接工作。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远程服务,确保主要农作物、养殖业、蔬菜等农产品的承保工作不脱节,确保农户利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出险理赔案件,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惠农力度。疫情期间,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不低于6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提高至40%、50%、70%。鼓励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运用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合理增加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切实降低投保人的保费成本。

        四、优化担保服务,进一步畅通银担合作通道

        (一)落实融资担保费用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

        (二)发挥“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功能。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地方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于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再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再担保机构分担代偿责任部分的60%予以补偿。

        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费用补贴,统筹中央下达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及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三)加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2020年2月19日至6月30日,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给予担保费补助。

        五、发挥支撑作用,落实地方金融企业责任担当

        (一)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安全复工复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结合企业实际对战“疫”工作伸出援手,献出爱心,做好服务,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坚持底线思维,科学研判疫情影响,做好市场监测和跟踪,研究制定全面的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切实降低疫情对自身的影响,努力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二)发挥自身优势助力疫情防控。践行国有企业使命担当,发挥金融行业优势,加大对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共同努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三)优化企业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省属金融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范围,全力支持各省属金融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其中:企业因疫情防控对当期效益影响较大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作为特殊事项予以考虑;对抗疫工作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等管理事项相挂钩。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打好“财政+金融”政策组合拳,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把工作抓实、抓细,确保支持疫情防控系列财政金融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一经发现,要及时追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