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关于发布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11-10

文章来源: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类: 综合政策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高地,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研究制定《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规范孵化器管理,引导全省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作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评价的原则

  1、导向性原则。以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企业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优化孵化环境和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为导向。

  2、客观性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正性原则。主要依据各孵化器报送省科技厅的绩效评价统计数据和材料,通过强化地方科技部门审核责任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切实增强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

  1、以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由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为评价对象。

  2、省科技厅负责孵化器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发布。

  3、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采用上一年度数据,评价结果反映全省孵化器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

  4、每年4月底前全省各省级以上孵化器应做好参评报表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孵化器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评价材料的初审,确保其上报的参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经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审核盖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5、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告知相关孵化器,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2)对变化异常的数据重点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3)对非年报数据,核对相关证明材料;

  (4)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

  6、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材料及指标数据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抽查。

  7、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和研究,确定年度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1、省级以上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2、评价结果与省科技厅对孵化器的扶持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在安排相关科技计划、资金补助和奖励时,予以优先考虑。

  3、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对在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孵化器,一经查实,评价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信用档案。

  4、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国家级孵化器,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级资格,同时取消其省级资格;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资格。取消国家级或省级资格的孵化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孵化器。

  四、评价指标



  五、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某个专业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的,以及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毕业企业:指根据《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规定的条件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大学生创办企业: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本人应是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主要职责的核心人员。其中,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两年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指标界定

  1、孵化器的体制机制及运营模式:指孵化器是否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是否吸引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和运营;孵化器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认证或者其他相关行业认证。

  2、孵化器信息化管理水平: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在孵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3、孵化器日常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指孵化器是否按照要求填报火炬计划年报统计、孵化器季报统计、绩效评价数据及有关调查数据等,填报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4、上年度孵化器在众创空间和加速器建设方面的工作:指上年度,孵化器通过自建、合作共建或引进等方式,建设了众创空间或加速器,并获得了市级以上资格认定。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水平:指孵化器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丰富的行业资源,管理人员是否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结构是否合理。

  6、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指孵化器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7、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及每千平方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指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孵化场地面积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单位面积所拥有在孵企业数。

  8、上年度获得外部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获得非自有孵化基金股权和债券融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9、上年度自身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获得自身孵化基金股权投资的在孵企业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上年度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入及服务企业情况:指上年度,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关键仪器、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购置费等;上年度接受过孵化器自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专业技术性服务(如仪器设备的共享、检验检测、监控、破坏性试验等服务)的企业数。

  11、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等。

  12、上年度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次数:指上年度,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难题攻关、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等产学研服务合作的次数。

  13、签约并实际服务的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指在上年度内,与在孵企业签约,并有相应创业指导(辅导)记录的创业导师人数,与在孵企业数量之比。

  14、上年度组织开展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次数:指上年度,孵化器开展的各类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的创业培训辅导、创业沙龙、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次数。

  15、上年度孵化器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指上年度,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与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16、上年度新增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内,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7、孵化器中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内,入选市级(含国家级高新区)以上人才计划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孵化器内创办的科技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8、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专利、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9、上年度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指上年度,在孵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总额与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20、上年度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上年度,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基金)立项和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的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科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21、上年度孵化器获得省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的数量:指上年度,孵化器本身获得省级以上各部门(包括科技、教育、人社、工信、商务等)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的数量。

  22、上年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数量:指上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孵企业数量。

  23、孵化器毕业企业中获高企认定、上市、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指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中,获高企认定、上市、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累计数量,不重复计算。

  24、上年度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突出服务案例及辐射带动作用:指上年度内,孵化器在组织在孵企业参加江苏科技创业大赛、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上年度内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着的案例;上年度孵化器通过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孵育,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对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