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机关: 省委 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发〔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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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定不移地转变民营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更多的领域;推动创新,着力提升民营经济自主创新水平;积极调整,全面优化民营经济结构;强化服务,创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指导,促进民营经济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总体要求。以创新为基本动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强化竞争能力,拓展发展空间,努力实现“五个转变’’和“五个发展”。“五个转变”即由粗放分散发展向集约集聚发展转变;由投资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变;由产业低端向高附加值环节转变;由传统运营机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由量的扩张带动向质的提升带动转变。“五个发展”即在继续保持、巩固、发展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优势的同时,将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专、精、优、特作为主攻方向,实现创新发展、集约发展、规模发展、外向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幅保持高于全省经济增长水平;吸纳就业人员占新增就业人员75%;上缴税收占全省税收总额的比重力争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民营经济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占全省新兴产业销售收入60%以上;民营科技企业总数达到35000家,民营科技企业产值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贡献份额达到45%,民营企业专利授权数达到7万件;超百亿元产业集聚区力争达到110个。民营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增强,在创新驱动、优化结构、外向开拓、做强做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真正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的主要动力。   二、大力推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四)鼓励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把促进民营经济进入新兴产业领域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细化、实化、深化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和关键措施,推动民营企业加快进入新兴产业领域。高起点规划建设一批民营经济新兴产业集聚区,形成若干特色产业集群,着力构建一批产业链长、资源循环利用率高、基础设施配套好、集成创新能力强的新兴产业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加强技术公共服务、技术成果交易、融资服务和社会化人才服务四大平台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发展要素向新兴产业领域的优势民营企业集聚。   (五)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术研究所、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快新产品开发进程,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及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引导民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产业化。每年认定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带动民营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以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信息发布、成果转让、质量检测、人才引进、联合攻关等服务。认定和重点支持一批主要面向民营企业的省级创新产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园和技术创新服务示范平台。   (六)着力提升传统制造领域民营企业的整体水平。多层次、多形式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制造业企业设计数字化、设备自控化、管理网络化和商务电子化,加快建设一批“两化融合”先行园区和示范企业。支持主导产业、传统产业领域优势骨干民营企业围绕技术装备升级、品牌质量提升、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规模效益等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现产业产品改造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当前国内紧缺技术和关键零部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技术瓶颈,提升产业关键环节的技术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建设承接载体,鼓励苏南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向苏北转移,在转移中提升技术、装备和产业层次。   (七)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精。以强化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竞争优势为重点,推动并支持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民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进行上下游产业链整合,实现优势互补,成为行业排头兵。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销售(营业)收入超过百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60家以上,有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全国和世界500强。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向“专精特优新”方向发展,提高进入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产业链的能力,提高在国内外细分市场的竞争能力。发挥民营企业培育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其品牌内涵和价值,形成一批知名品牌群体。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用地、生态环保的要求,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向集聚化、集群化方向发展。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   (八)提升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增强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的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建立自主国际营销网络,发展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民营企业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机制,加大对民营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在人才、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以控股、参股、合作或代理等多种方式,吸纳和整合全球资源,大幅度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生产加工基地、资源开发基地及研发营销网络,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跨国经营水平和能力。引导民营企业扩大服务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在信息咨询、法律、融资服务等方面更好地为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九)完善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业限制。抓紧制定出台我省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计划,排出重点领域和项目,明确时间进程和目标要求。   (十)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放宽行业准入,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减少准入限制,落实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支持民间资本拓宽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支持。把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针对一批民营企业进入代际替换的现实情况,加强对民营企业接班人和职业经理人的培养,建立我省民营企业家后备队伍培训的长效机制。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即每年培训百名高成长民营企业和拟上市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千名民营企业经营者,着重培训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训万名民营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查询、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国际化战略,通过境外培训、重点引进、就地利用等方式聚集、使用、储备一批有国际视野和跨国经营经验的高端人才。各地各级要采取有效形式,依托产业园区,建立服务范围广、政策资源多、管理制度好的人才引进平台,为民营企业解决人才引进难、使用难和流动难的问题。完善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机制,确保民营企业人才在政治待遇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十二)提高财政、税收支持的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培育作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扶持方向,突出扶持重点,切实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整体竞争能力。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范围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制定标准、创建品牌,以及面向民营企业的各种专业化服务平台与载体建设,优先支持在国内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做强做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积极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探索建立信贷应急周转基金制度,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研究提出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确保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够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抓好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信息发布和培训辅导,使民营企业能够及时、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财政税收增长计划,涵养税源,提高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中发生的涉税事项符合税收规定的,可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十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和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产品,扩大对民营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大力推广“阳光信贷”、“信贷工厂”、“贷款券”等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模式以及商业承兑汇票、融资租赁、动产、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抵(质)押等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积极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大力发展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特点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企业法人、民间资本等建立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各地开展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引导建立以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对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启动新一轮民营企业上市工程,推进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运作规范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建立和完善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上市培育体系,对重点拟上市民营企业建立备案制度,力争“十二五”期间新增50家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200家企业进入上市培育程序。探索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对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鼓励其通过地方产权市场做大做强。   (十四)统筹解决民营企业用地需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闲置场地等方式,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十五)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改革行政审批办法,在民营企业设立和项目立项过程中,实行“宽进严管”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细化量化执法幅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十六)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社会负担。全面清理和规范强制性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民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和处罚项目,必须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部门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宜。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价格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指导和监督,社会共同参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资格认定、能力评价、业务委托、业绩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支撑、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   (十八)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创业传承的基础上,推进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注重加强以质量、品牌、安全、财务、营销等为重点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形成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十九)引导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根据民营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民营企业增强民主管理意识、劳动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用工行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人文关怀,关心照顾困难职工、残疾职工。以工资协商为重点,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十)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组织。现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民营企业的引导、服务作用,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对贸易纠纷,促进其自律经营。加大对优秀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和凝聚力,并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加强政策扶持。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会组织架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加快制定政府购买行业组织服务的具体办法,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科技平台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行业自律功能。   六、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推动民营经济科学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服务。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将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各地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 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民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考核督查。建立民营经济工作激励机制,省委、省政府定期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发挥好各级工商联和私营(民营)个体经济协会在管理民营经济中的助手作用。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